依法发展 振兴中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

编辑:李良全
来源:人民网
标签: 依法 中医
10:34 07月04日

  法者,治之端也。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中医药事业将进入依法发展和治理的历史新时期。

  这部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行业特别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医药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国家坚定发展中医药的立法表达,如同一把利剑,将破除制约中医药发展多年的制度桎梏。她扶持与规范并重,传承与创新兼顾,既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又瞄准现实问题,体现了立法者的大智慧与大勇气。

  重器在手,重任在肩。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精神实质,吃准、吃透立法原意,方能贯彻实施好中医药法,推动中医药事业跨越式发展。

  依法振兴发展中医药,当充分发挥中医药法的扶持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引领中医药事业破障闯关,建立健全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的法制体系。中医药法中的制度创新很多具有划时代意义,如民间中医可以通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解开了困扰民间中医多年的“考试紧箍咒”;如中医诊所准入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激发了社会办中医的潜力活力;还有简化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的材料等。这些规定突破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中不适于中医药发展的制度藩篱,及时理清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意义深远。

  依法振兴发展中医药,也要重视发挥中医药法的规范作用。尤其在预防控制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和用药安全等方面。如为中医诊所和民间中医打开“绿色通道”的同时,重点监督检查中医诊所是否超出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中医医师有无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等。

  扶持与规范,既打开大门,又守牢底线;既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谋发展,又最大限度激发活力,增加中医药服务供给, 以期优质中医药服务“井喷式”增长,老百姓获得感不断增强。

  君子者,法之原也。保障中医药法落地生根,为政者须率先奉法。这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带头守法尊法、严格执法,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尤其中医药法中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关部门应学习到位,确保本系统尤其执法人员掌握监管新要求,同时认真梳理现有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修改与中医药法不一致的规定和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

  从业者当主动用法。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应掌握有关中医药服务、中药生产经营的规定,增强守法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中医药服务质量和中药质量,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谋求发展新机遇。

  让老百姓知法懂法。人民群众既是中医药发展的受益者,也是推动中医药规范发展的重要力量,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中医药法,既要宣传国家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中医药服务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要宣传中医药规范发展的各项要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社会环境。

  当每一位中医药人都深刻领会中医药法精神内涵,形成依法振兴发展中医药的法治思维、法治自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振兴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氛围,中医药法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就能转化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强大动力。

专家解读:

王国强:多措并举贯彻落实《中医药法》

   长期以来,中医药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大贡献。据了解,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将于今年7月正式施行。

   “从法律层面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医药系统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接下来将通过多项举措贯彻落实《中医药法》。

   广泛普及《中医药法》,提高公众知晓率

   王国强指出,首先,加强宣传引导。围绕《中医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立法思路、基本内容和重要制度创新开展宣传,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条款、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通俗阐释,广泛宣传和普及中医药法,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

   其次,做好法律释义和普法工作。一是做好中医药法释义起草工作。加强对法律条款释义研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编写中医药法释义,组织专家编写中医药法学习读本。目前,已于今年2月出版了《中医药法释义》。二是落实中医药行业七五普法规划,将中医药法普法列为重点内容,开展“中医药法进机关、进单位”主题活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理念和思路,增强中医药从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再次,开展法律专题学习培训。一是研究审议《中医药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中医药法》配套规章及制度起草的分工方案、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通知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稿。二是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系统学习《中医药法》,举办专题讲座,发放法律释义和辅导材料。三是举办中医药管理部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培训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和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开展培训。四是利用中央转移支付的培训项目,指导各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中医药教育和科研人员、中药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中医药法》轮训。

   同时,在《中医药法》施行准备过程中,王国强指出,要做好《中医药法》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对法律明确要求制定的配套规章及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配套规章及制度起草制定任务;加强对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各地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已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与《中医药法》有不符的,及时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加强与对口部委局的联系,根据《中医药法》中有关扶持和促进条款的规定,提出落实意见。

   《中医药法》实施后,我国将开展效果评估工作

   对于《中医药法》实施之后的工作,王国强表示,一是积极推动、参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从中医药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中与《中医药法》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不相符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完善相应制度规定。

   二是加强对地方中医药立法工作的支持,建立协调联系工作机制,指导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中医药法》,推动现行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对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实施细则的制订。对民族自治地区,依据《中医药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民族医药发展需求和本地实际,指导其制修订体现本民族医药特点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在《中医药法》施行一年后,协调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中医药法》执法检查,对《中医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医药法》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择机对《中医药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相关规定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对《中医药法》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修法建议或制订实施条例的建议。(宫晓倩)

杨金生:落实《中医药法》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

人民网北京3月3日电 (记者赵敬菡)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联合多家机构共同举办“健康中国人”系列圆桌论坛。在人民网·人民健康网主办的“中华医药的保护和传承”专场论坛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主任杨金生认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同时不放松监管。

杨金生认为,中医药法的诞生让各级政府、各个卫生主管部门对中医药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贯彻落实这部法的时候,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尽快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

“准入问题、中医诊所、中医机构的管理问题、中药药品制剂使用的问题,都要有配套的、跟现行的医药卫生法规有衔接的框架体系。”杨金生举例说:“比如师承人员,跟着老师学的针灸,那执业范围就是针灸,不能是别的,否则是对老百姓不负责。但师承人员怎么考核、学制多久、执业在哪?都需要细则去明确。”

杨金生说,评价体系也要自成一套。按照中医药法的要求,中西医并重的特点,发挥自身的优势,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

同时,杨金生还强调,必须要认真监管。“以前给中医药收得太紧了,现在我们给中医药‘松绑’了,但还要管。既要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也要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进行规范、引导、管理。扶持和管理是不矛盾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扶持。”

王承德:《中医药法》将是中医药腾飞和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人民网北京3月3日电 (蔡熊更)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联合多家机构共同举办“健康中国人”系列圆桌论坛。在人民网·人民健康网主办的“中华医药的保护和传承”专场论坛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院长王承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出台,将是中医药下一步腾飞和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中医药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王承德表示,在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时,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加大认真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宣传力度。“我们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法的贯彻落实,全国都要知道中医药法的重要性,它牵涉到老百姓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其次,根据《中医药法》的要求废除和修改以前的一些法规、条例。

王承德说,要发挥中医药的特色,遵循中医的发展规律来发展中医,这都是《中医药法》的亮点。

李振江:应尽快出台中医药法配套措施 加强地道性监管

人民网北京3月21日电 (记者赵敬菡)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联合多家机构共同举办“健康中国人”系列圆桌论坛。在由人民网·人民健康网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联合主办的“医药创新”专场论坛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常务副会长、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江建议,应尽快出台中医药法的相关配套措施,同时加强中药材的地道性监管。

李振江代表表示,中医药立法是中医药界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医药的关心、爱护与支持。立法将进一步推动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也进一步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同时,李振江也提出建议:

首先,中医药立法了,但是它的配套措施还没跟上,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相关配套细则,这样才能把产业做好。

第二,不能用西医的理论看中医中药。

第三,在中药材到地道性上要加强监管。比如说吉林东北产的人参如果到海南种长出来就没有药用价值。比如黄芪最好的产地是内蒙、甘肃一带。临床上检验它的含量很低很低,疗效就大打折扣。

李振江代表强调,我们要利用立法这个大好的机会,发扬好、继承好中医药,更好地为国人服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